1、营改增后从2018年5月1日起工程发票税率是10%。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如果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4、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6、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7、销售额的具体规定如下: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扩展资料营改增后,确认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时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9、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10、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1、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2、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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